(原作者:高健)
李芬芬这个决定,对身为家中独子的34岁丈夫刘刚(化名)来说,无疑是个“重磅炸弹”。作为一个“准父亲”,他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和妻子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10月14日,衡阳市雁峰区法庭依法判决两人离婚,但对刘刚的赔偿诉求未予采纳。
妻子为升职偷偷流产
“孩子是两人的,你凭什么背着我就将我们的孩子打掉!”10月14日,法庭上,面对被告席上的妻子,刘刚显得怒不可遏。
刘刚说和妻子李芬芬结婚5年,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唯一的遗憾就是没有孩子。
让刘刚一家人兴奋不已的是,妻子李芬芬在几个月前竟然怀上了,中年得子的刘刚可高兴坏了。夫妻感情原本不错,怀孕后刘刚更是对妻子有求必应。甚至已迫不及待地跑去商场给未出生的孩子挑选衣服。
然而,就在一家人为即将到来的孩子欢呼之时,妻子李芬芬给大伙丢了一个炸弹,说她正在竞选行政主管一职,想把孩子拿掉,以后再生。
正在高兴劲头上的刘刚万万没有想到妻子会说出这样的话,他当场拒绝了妻子的要求:“老婆,你工作压力那么大,要不你先辞职,我们先生完孩子再说,你不工作我也养你和孩子。”对于丈夫这样的建议,妻子李芬芬没有接受,这一次两人不欢而散。
而刘刚以为妻子可能这是说说就算了,没想到两天后妻子突然跟他说,孩子没了。原来,妻子背着刘刚去医院做了人流,这下可彻底把刘刚激怒了!愤怒的刘刚将妻子李芬芬告上了法庭。
丈夫索要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面对丈夫刘刚的诘难,李芬芬为自己直叫屈。
“我今年正在准备竞争单位行政主管一职,这么好的职位对我来说,是可遇不可求。孩子以后可以再生,但机会错过一次就再没了。”法庭上,李芬芬一再强调职位对自己的重要性,但丈夫不理解她。“发现自己已怀有身孕,我向他提出过暂时不要这个小孩,但他坚决反对,我没办法才悄悄的将孩子打掉。”
李芬芬的话音刚落,就引来了丈夫刘刚的反驳。“我三十多岁了,得知自己要当爸爸的心情是怎么样的你知道吗,我父母年纪也大了,他们的心情你难道不能体会,你怀孕后我们家人怎么待你的,连宝宝的衣服都买好了。”
刘刚认为妻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最后,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但对刘刚的“妻子李芬芬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法官:不要轻易作出决定
此案为何会做出如此宣判,记者随后采访了主审此案的李法官。
李法官说:“此案中,被告一直强调行政主管位子对其事业发展相当重要,强调现代女性要有独立的人格权,要有事业,不能为了生育而回归家庭。其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没有同意其丈夫赔偿要求的原因,生不生小孩是由女方说了算。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法官说,法律保护女性公民,但也希望女性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照顾到丈夫和其他家人的感受,不要轻易的作出决定。
中广网北京11月1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16日出台《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全文)》,学界、业界专家为您解读财产分割、生育权、婚外同居补偿三大焦点。
焦点一:财产分割
80后结婚买房,父母掏钱已经司空见惯。有数据表明,80后夫妻的离婚率在一些城市超过20%。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父母为子女买下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新《征求意见》明确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房屋是一个重大的财产。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一方主张自己的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其父母也声称其赠与对象是自己的孩子;而对方则认为该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往往认为,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单方赠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对父母赠与一方当事人十分不公平,可能会挫伤父母对子女进行赠与的积极性,而且父母这种出资也往往是终身的积蓄,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在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买房的情况,新《征求意见》规定,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一起还房贷,但是房子却是归首付款者所有,这样的规定对共同还贷款另一方有失公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指出,应该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薛宁兰:不动产的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婚后取得的不动产是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其他的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来还贷的。考虑到夫妻房产的共同使用,婚姻住房双方是以婚姻的期待利益为原则,用共同财产还贷。虽然这个财产是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共同还贷这部分,在离婚的时候应当考虑这个不动产的市场价以及双方共同还贷占全部贷款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这个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做法。
焦点二:婚外同居补偿
房子是夫妻双方温馨的家园,但也有人用来金屋藏娇。对于此前被热议的“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问题,新《征求意见》并未涉及。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对混外同居关系法院是一概不支持,女方不能当然来拿钱要钱。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实际,女方往往这种情况下付出也是非常多的,后半生该如何解决?所以要兼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现在的表述就是一个折中的意见,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解除同居关系的约定了财产补偿,但钱款没有支付的,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人民法院就不应支持;但如果补偿的钱款已经支付了,你支付这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同样也不会支持。
对于并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的第三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认为,属于这种情况要解除同居关系并提出赔偿的,《意见》应该针对不同群体做出相应完善。
薛宁兰:第三方与有配偶者同居的时候,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说第三方是不知情——法律上所说的善意的情况下,一旦他(她)知道了对方有配偶,这个时候解除同居关系,因为同居期间双方有这样一些权利及义务关系存在,所以约定财产性补偿也是可以的。所以这一条其tulaoshi实也是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尤其是刚才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者权利的保护,现在并没有做这样一个明确的界定。
焦点三:生育权
新《征求意见》第一次对生育权问题做说明。意见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宁兰认为,女性生育可能带来的身体损害的风险,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薛宁兰: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我们承认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的行为才能够实现。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在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这样一个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期间胎儿和她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以在女性自身决定终止妊娠这样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在法律上对这样的行为要做一个特别的保护。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m.tulaoshi.com/yuerzhishi/)宝宝的小习惯,并没有你想像中的那么坏,这些习惯都向您展示着宝宝个人情感意识的发展呢!
让宝宝尽情地咬
1岁以内的宝宝都喜欢把能够抓到的东西放到嘴里“尝尝”,大人觉得很不卫生,通常都要把东西从宝宝嘴边拿掉,甚至还会喝斥“不许吃,脏”!其实错的是大人,而不是宝宝。12个月以前,宝宝感知世界的开始就是他们的小嘴,大人千万不要强行阻止。
正确做法:找一些干净、柔软、安全的东西让宝宝尽情地咬,适当给点磨牙饼,宝宝会很开心的!
宝宝怕生很正常
很多家长发现宝宝6个月以前谁抱都高兴,可是六个月以后却越来越怕生。家里来了客人或换个环境就不开心,甚至大哭大闹,这让爸爸妈妈很是尴尬:“怎么宝宝越大越没出息了呢?”事实上,“怕生”是一种成长现象。六个月以上的婴儿已经开始会区分亲人和陌生人了,如果宝宝在脑子里检索不到眼前这个陌生人的形象,就会感到不安:“这个家伙是谁?”
正确的做法:一开始,让陌生人和宝宝保持一定距离,以防宝宝受到惊吓,然后让宝宝逐渐去适应。
“乐此不疲”搬运工
宝宝长到一岁多时,可以满地乱爬乱走,不少爸爸妈妈开始头疼:小家伙特喜欢搬东西,只要能拖得动的东西,就会从这头搬到那头,又从那头搬到这头,忙得满头大汗却乐此不疲。其实,爸爸妈妈完全不必为此烦恼,当宝宝发现许多东西会因他的努力而发生改变时,就会很有成就感。
正确的做法:要多鼓励宝宝,在他能够得着的地方放些容易搬运但不会让孩子受伤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