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胎并不是为了我们自己,而是为了孩子,想想有一天当我们老去生病那一天,我女儿又要上班又要照顾我们,或者又要照顾他们的孩子又要工作还要照顾我们,连个替身的都没有;想想我们离开人世后我女儿孤单的在世上,遇到什么困难,连个求助的人都没有;想想我们女儿如果被老公欺负,连个哭诉收留的人都没有;想想.......不再敢想。
@70后麻麻:国家开放了单独二胎政策,作为全国第一批独生子女,我今年已经40岁了,家里已经有了一个女儿,很是纠结,要不要再生一个?虽然经济上没有多大的负担,可是精力是感觉不够,太纠结了。
@北京市朝阳区网友:70后的伤不起呀,赶紧开放吧。
@陕西省渭南市网友:70后的可怜呀,我朋友怀上了没指标含着泪打掉了,什么国家呀。
@陕西省渭南市网友:什么都是国家说了算,计生委说了算,能不能听听老百姓的心里话,什么为民服务吗
@山东省聊城市网友:能不能快点放开二胎政策啊 肚里未出世的二宝等不起了 亲爱的祖国,难道您要眼睁睁地看着孩子因为所谓的政策而不得不被扼杀在娘胎里吗?!!
广大70后希望尽快全面放开二胎,或者分阶段放开,70后等不起了!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宣布了单独二胎政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这标志着延后多年的单独二胎”政策将正式实施。“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单独二胎政策将不会分省试点,而是一次性全面放开,接下来是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个省份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修改各自的《计划生育条例》,将新政策在法理上予以确认。这一步骤预计在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初即可进行。
国家计生委表示,2015年生二胎的条件正在拟议中,其中不排除全面开放二胎。即“十二五”结束之后有可能会放开二胎政策,即届时夫妻双方,无论是否是独生子女,均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单独二胎”的政策从公开开始就受到极大的关注,据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最新消息显示,在“十二五”结束之后,很有有可能会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跟小编一起去看看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的最新消息吧。
2010年2月4日《中央明确五年内不会放开二胎政策》:国家人口计生委针对2009年以来国内外关于放开二胎”的争议和传闻,强调十二五”期间必须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
2011年3月7日《国家计生部门正研究二胎政策 或在京沪穗试点》: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表示,预计十二五期末有可能放开生二胎”。据悉,第一步将为单独子女”放开二胎;第二步才将全面放开二胎,城乡一致。
2011年7月10日,《广东申请试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广东省人口计生委主任接受采访时称,广东已正式向国家提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试点的申请。
2012年8月,《广东单独二胎”试点申请一年多未获批复》:广东省从2011年3月开始向国家申请单独子女”生二胎试点尚未收到批复。广州市人口计生委表示,由于广东省的试点申请尚无结果,原计划成为广东省试点城市的广州也无法进行试点。
2012年12月29日,《国家计生委:前主任所称放开二胎非官方口径》:国家计生委表示前主任张维庆所称计划生育政策改革正在研究中,一项可能的改革是允许城市居民生二胎,即使夫妻其中之一并非独生子女”并非官方发布,也非可靠消息,张维庆的说法不代表官方口径。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宣布了单独二胎政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m.tulaoshi.com/ertaishengnanshengnv/)(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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