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引产带来的危害,无论是心理还是生理,孕妇还是胎儿,都是难以衡量的。
第一位:微博热议
事实上,不论是计划生育,还是孕妇或家人自己的意愿,近年来大月份引产和人工流产的人数都呈逐年攀升的趋势,微博博主“活跃用户一勋章王”披露了惊人的数据:据卫生部2010年统计年鉴显示,中国一年计划生育人口流产人数最高时达到了1437万人,2008年人工流产人数为917万人。
然而,大月份引产造成伤害屡见不鲜,微博博主“洋白菜”说,自己家乡也有相关类似事件:孕妇怀胎9月遭到强制引产,结果母子双亡。
为什么引产给孕妇和胎儿造成的危害这样大?罪魁祸首在于引产针,由于它主要作用为强行加强子宫收缩,会造成各种无法预计的损害。微博博主“西安雁塔正大医院”表示:引产的危害主要包括:产道损害、产后流血、宫腔感染和羊水栓塞。
第二位:专家点评
引产,特别是大月份引产,都有哪些危害呢?
1、产后出血
上海 海军411医院妇产科萧美茹教授表示:分娩后子宫收缩无力,是引产后出血最常见的原因。正常情况下,胎儿娩出后,胎盘很快就会分离,随即排出,子宫壁上的血管由于子宫收缩,随即闭合,血流就会逐渐停止。但由于某些原因,如原有子宫肌瘤、子宫发育不良等,均会引起子宫收缩不良而发生产后出血。如果超过400ml,会造成孕妇休克,有生命危险。
2、产道损害
北京朝阳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经小平表示:在引产过程中由于宫缩较强,宫颈口小及弹性差,往往易出现产道损伤,如后穹窿、宫颈口裂伤及阴道裂伤等。还有另一种严重的损伤即子宫破裂,如曾有人工流产术穿孔史,人工流产次数太多等,子宫壁上面有陈旧瘀痕,再次分娩时,由于强烈的子宫收缩,就容易发生子宫破裂;在引产时滥用催产素,由于剂量过大,造成子宫强烈收缩,使子宫颈口不能扩张开大,也可能发生子宫破裂。
3、宫腔感染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计划生育科主任医师杨梅丽表示:在引产过程中或引产2周之内,产妇发热,体温高达38℃以上,伴寒战,尤其在引产后持续高热24小时以上不降,即为并发感染。引起感染的原因通常是腹部皮肤未清洗干净;患者隐瞒私自坠胎史;医院无菌操作不严;引产后胎盘残留在宫腔内时间较长等。
4、羊水栓塞
这是最为严重的并发症。广州市妇婴医院副主任医师伍海鹰表示:引产中由于宫颈管逐渐展开,宫口开大,部分血管开放,强而有力的子宫收缩使宫腔内压力增高,胎膜破裂,于是部分或大部分羊水涌入血管内.此时患者有呼吸困难、咳嗽、颜面青紫、烦躁不安、寒战、呕吐、出冷汗、胸闷,甚至抽搐及生命危险。
第三位:答疑解惑
虽然引产危害这么多,但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在短时间内它还不会完全消失。针对不得已需要引产的孕妇,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有严重心、肝、肾疾病、精神疾病、严重凝血功能障碍的孕妇是绝对禁止引产的。对于有生殖道感染的孕妇,必须先进行抗感染治疗,至好转后再行手术。
引产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孕妇在引产前一定要禁房事1周,洗澡,尤其是下腹部及阴部更应清洗干净。
引产之后一个月内禁止性生活。引产之后注意观察有无阴道流血和发热,如果有,必须及时就诊处理。
引产后要加强营养:半个月之内,应多吃些鸡肉、猪瘦肉、蛋类、奶类和豆类、豆类制品等。忌食刺激性食品,如辣椒、酒等,这类食品均能刺激性器官充血,增加阴道血流量。
引产手术之后,需要调养好身体,如果要再次怀孕的话,需要等到半年以后,最好是一年以上时间才能再次怀孕。
近日,网络流传安康孕妇遭强制引产事件,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据悉,这位安康孕妇是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人,名叫冯建梅,已经怀有7月身孕,可是却被镇政府非法拘禁,并且被强制引产。可是,对于网络流传的安康孕妇遭强制引产,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则持有另一种说法,称镇政府的做法完全是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孕妇同意之下落实终止妊娠术。此外,安康孕妇遭强制引产并没有通知家人。>>>孕妇疑遭强制引产 计生局称获得其同意
计生办“强制引产”已经不是个案,在很多地方都有发生。在网上一搜,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计生办“强制引产”的案例实在太太多,令人触目惊心。有些受害人上诉到法院,也没有得到解决。被计生部门“强制引产”成了一些公民心中永远的痛,如此践踏公民权利、违背法治精神的做法竟然能在大力推进道德文明建设的今天一再上演,实在是社会之耻。
胎儿在孕妇腹中7个月,已经成型,强行引产不但对母体的伤害特别大,也是对胎儿生命的一种漠视。而且该政府不通知家人,没有家属的签字就直接进行手术,于情不通,于理不合,于法不符。如今,生育二胎的现象不在少数,计生办对二胎三胎以巨额罚款了事的时候也不是没有,却为何偏偏不放过这一个已7个月大的胎儿。将快要来到世界上的新生命直接扼杀,手段何其残忍?
当地官方声称强制引产是合法的。真的合法吗?据了解,把当事人强行抓去引产,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违法的,而且涉嫌犯罪。首先,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不是警察,没有强行带走公民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其次,“强制引产”行为不具合法性,在上世纪80年代,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中确实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但在上世纪90年代,这样的表述已经被删除,改为“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既然规定没说必须要“强制引产”,那么,计生办“强制引产”就是滥权和违法。
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强制引产”显然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可见,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强制引产”的计生办工作人员至少应该受到“行政处分”。
诚然,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计划生育国策,如果违反也应该受到惩处,但不能用非法和野蛮的手段来处罚公民。“强制引产”不过是计生部门违法的产物,是一种该受到谴责的“恶规则”。当年,为了“实现正义”,我们取消了收容制,今天,笔者同样期待,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宣布“强制引产”是违法的,计划生育不能成为某些部门捞钱、侵犯公民权益的遮羞布。
我国历年计划生育手术情况 1983年人流143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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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交4万押金 安康孕妇遭强制引产
延伸阅读:
分娩后子宫难以恢复是什么原因
原因一:胎盘或胎膜残留于子宫腔内
胎盘一般是在胎儿从产道娩出以后5—15分钟左右,最晚不超过30分钟娩出体外,此时如果出现胎盘没有完全排出而有一部分留存在子宫内部的现象被称为胎盘残留。大部分情况,留在子宫内的是很难发现的非常细微的胎盘碎片,这就是所谓的胎盘残留。
若是子宫内仍有残留胎盘或胎膜组织,或是子宫收缩不良,会影响子宫复原的速度,这可从观察恶露排出的颜色、量与气味判别子宫的复原状况。正常情况下,恶露的量会愈来愈少,颜色愈来愈淡,约3周就会结束,过多的恶露属于不正常现象。
临产后,必须正确处理胎盘及胎膜的娩出,应认真仔细检查娩出的胎盘胎膜是否完整,并注意检查胎盘胎儿面边缘有无断裂血管,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副胎盘。若怀疑有副胎盘部分胎盘残留或大部分胎膜残留应在严密的无菌操作下伸手入子宫腔内取出全部残留组织。
若检查胎膜后确认仅有少许胎膜残留,产后可及时应用子宫收缩剂及抗生素,等待其自然排出及预防感染。
原因二:合并子宫内膜炎或盆腔内炎症
合并子宫内膜炎或盆腔内炎症。如果分娩后护理不当,引起子宫或盆腔感染,也会长期出血。
在正常情况下,女性阴道呈酸性环境,宫颈有粘液栓,这是人体的生理屏障,可以抵御细菌的侵入。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经期,分娩,流产后及各种宫腔操作时,这种屏障作用减弱甚至消失,易引起细菌的侵入,造成子宫内膜炎。
子宫内膜炎治疗方式:仍是以抗生素治疗为主,治疗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到对盘尼西林有抗药性的细菌,如临床治疗效果不彰时,则需要多方考虑抗生素的使用药物方向。
新妈妈产后或小产后体质衰弱,宫颈口经过扩张尚未很好地封闭,此时阴道、宫颈中存在的细菌有可能上行感染盆腔;如果宫腔内尚有胎盘、胎膜残留,则感染的机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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