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的引起与防火意识不强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林区产业的大力发展、经济上升和公共休假天数的增多,进入林区进行施工、采矿等生产活动和旅游观光的人员大量增加,而部分人员防火意识淡薄,防扑火知识匮乏造成森林火灾发生。
很多地方对于引起森林火灾不重视,所以这也是原因之一。特别是有的森林防火重点县,安排部署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预防工作流于形式,没有真正把防火措施落到实处。没有针对防火形势的变化及时启动预案,护林人员、检查了望人员没有及时上岗到位,野外火源管理漏洞百出。
防扑火基础设施建设还远远不够,集中反应在交通工具不足,扑火机具和通讯手段比较落后。国家要求,重点林业县国有林业局、场至少要建立一支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但目前绝大部分单位还没有建立起来。
森林里灭火防火的设施比较落后,一旦发生火灾来不及扑灭,所以容易引起大火。另外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增多,火源管理压力增大,加上气候条件极为不利,在春秋季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使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
1、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通过制定奖惩办法,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
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它关系到全社会的千家万户,涉及每个人,只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才能取得良好的防治效果。
3、野外火源管理 森林火灾,除少数雷击等自然火源外,绝大多数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严格管理各种野外火源。
4、依法治火。法制不健全,基层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是我国森林火灾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和地方要重视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防治林火。《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对森林防火工作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公发[2001]9号文件对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更多内容可以查看遇到火灾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