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精子、卵子来自夫妻双方借用代理孕母的子宫;
二 、精子来自丈夫,卵子由第三方捐卵志愿者提供,用试管婴儿的方式,由代理孕母怀孕生育;
三、 精子,卵子均由第三方志愿者提供,用体外授精的方式(人工授精或者是试管婴儿),由该代理孕母怀孕生育;
四、精子由第三方志愿者提供,卵子由妻子提供,用试管婴儿的方式,由代理孕母怀孕生育。
人工受精代孕
人工授精方式代孕是指通过医学辅助手段将需求方的精子送入代孕志愿者的体内,在体内进行受精,并完成怀孕全过程,这种方式的孩子是和代孕者有遗传关系的。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注射的方法,把精液注入女性生殖道,使丈夫患有男性不育症而妻子生育功能正常的夫妇生育子女。人工授精的历史迄今已有百余年,而真正应用于临床并取得成功的病例从本世纪50年代才开始。人工授精的方法有:
1、夫精人工授精 即应用丈夫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主要适用于少精子症、弱精子症和精液不液化所引起的男性不育症。
2、供精人工授精 应用志愿供精者提供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主要适用于无精子症以及少数男性生殖道先天畸型或患有遗传病的男性不育者。
3、混精人工授精 将供精者的精液与丈夫精液混合后进行人工授精,以减轻心理负担。
由于人工受精代孕的主要适应对象是需求方妻子的子宫畸形、宫颈粘液异常、排卵障碍等其他生理疾病;丈夫精液正常,不过有性交障碍、精子具有抗体和精子轻度稀少或者是精液液化时间过长以及不液化的人。
目的
人工授精的目的是治疗男性不育症,因此要求其妻子的生殖功能必须正常,要明确女方输卵管必须通畅,卵巢必须有正常的排卵功能。人工授精的适宜时机为宫颈粘液分泌最多的排卵前期,可用B超监测卵泡的发育情况。
当今社会不育夫妇渴望进行人工授精的人数已越来越多,但是应注意适应症,还应具有社会和法律方面的保障。
试管婴儿代孕
试管婴儿代孕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延伸。其做法是使用需求方的卵子和精子,做成试管胚胎,植入代孕志愿者的体内完成怀孕的全过程。
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俗称第一代):因人而异,经过用不同方案的促排卵药,待卵子成熟时在B超引导下经阴道将卵子取出与其丈夫的精液(经过处理)放在培养皿里授精发育成胚胎,然后植入代孕志愿者的子宫里。
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胚胎移植适用于极度少精,弱精患者,用以上的方式(俗称第一代)不能体外授精的,可用显微注射技术将精子注入卵母细胞胞浆内帮助授精。对于男方无精子的可通过附睾抽吸或者睾丸活检技术采集精子,借助显微技术得到属于自己的孩子,不要盲目接受别人的供精,但男方必须先取血检查有无染色体模型异常,以避免遗传病传给子代。即使这样,一些小的基因缺失仍不能检出,因而显微注射技术在助孕同时有可能子代有遗传病的发生。此项技术的成功率45%-50%。
胚胎筛选预防遗传病(俗称第三代)将有遗传病的夫妇通过体外授精发育成的胚胎进行筛选,将没有遗传病基因的胚胎移植到代孕女方的子宫里。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俗称第一代试管婴儿), 主要针对女性因素不孕。适合于:
1. 女方各种因素导致的精卵运输障碍。
2. 排卵障碍。
3. 子宫内膜异位症。
4. 男方少、弱精子症。
5. 不明原因的不育。
6. 免疫性不孕。
(二)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俗称第二代试管婴儿),主要针对严重男性不孕。适合于:
1. 严重的少、弱、畸精子症。
2. 不可逆的梗阻性无精子症。
3. 生精功能障碍 ( 排除遗传缺陷疾病所致 )。
4. 免疫性不育。
5. 体外受精失败。
6. 精子顶体异常。
(三)植入前胚胎遗传(诊断( PGD ,俗称第三代试)婴儿),适合于:单基因相关遗传病、染色体病、性连锁遗传病及可能生育异常患儿的高风险人群等。
(四)赠卵试管婴儿,适合于:
1. 丧失产生卵子的能力。
2. 女方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携带者或患者。
3. 具有明显的影响卵子数量和质量的因素。
冷冻储存胚胎
如果一个刺激周期得到多个卵,并在体外授精、分裂,形成多个胚胎,移植后剩余质量好的胚胎,可以冷冻贮存。如果这个周期未获妊娠,可以在以后的自然周期解冻移植。自然周期内分泌环境利于胚胎植入,但冻融对胚胎是一损伤,生命力较新鲜胚胎为差。
自然代孕
对于自然代孕已经没有人用了,已经被淘汰了。当今最盛行的还是上面两种,这种在以前还是比较多的。
同居代孕
“同居代孕”,可约见面后去酒店开房或家中直接进行性行为,如果怀孕,需要将孕母接到家中“养胎”,出生后由客户完成准生证、坐月子等一系列后续工作,而如果怀孕不成功,在性行为完成后客户也需要按照谈好的价格支付佣金。
代孕的成功率取决于很多方面,比如病人的年龄,子宫和卵巢的条件以及有没有其他疾病,实验室的条件,技术人员的水平等。这当中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女方的年龄,因为年龄意味着相应水平的卵巢功能。研究人员还发现,吸烟能影响试管婴儿的成功率。如果妇女连续一年每天吸烟一支以上,其接受代孕的成功率就会降低28%。
此外,体重指数也会影响“试管婴儿”成功率,当它超过27时,成功率要比平均成功率低30%。
患者的情绪对代孕的成功率也有一定的影响。一般乐观的患者代孕成功率会比悲观的患者成功率高。患者应积极配合站长的安排,站长对患者的了解越多,成功的机会也就越大。代孕技术在迅速发展,成功率也在提高,希望每位需要做代孕的患者都能实现自己身为人母的梦想。
代孕的出现解决了不孕不育带来的困扰,同时也对传统提出了挑战代孕改变了传统生育方式。应对代孕协议和代孕生育进行法律规制,保护代孕母亲、代孕委儿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孕是代替他人怀孕生育,即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生育方式为委托方生育孩子的行为.在这一行为中,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被称为代孕妈妈,委托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称为委托方或委托父母。不能生育或者不愿生育的夫妻均可借助这种方式生育子女。
代孕可分为三种:一是精子、卵子由夫妻双方提供,仅借用代孕者的子宫;二是精子来自丈夫,卵子由代孕者提供,经体外授精后,由代孕者怀孕生育;三是卵子由妻子提供,经异质人工授精后通过胚胎移植由代理母亲代孕生育生育权是人类维护人口生产不断延续的一项自然权利,随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生育权已由一种自然权利演进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生育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它是国家基于保障人口质量和控制人口数量,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的。
生育权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是为当时女权主义者要求的“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三项权利:
(1)生育决定权;
(2)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
(3)对生育婴儿的性别进行选择的权利。
对于那些不愿生育或者不能生育者,他们可以此为据采用人工生育方式进行生育,不管目的如何,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都可以视为生育权的正当行使.因此,笔者认为代孕行为是代孕妈妈行使生育决定权的结果一个人若享有生育的权利,必然同时享有此三项权利,即便代孕者没有对胚胎做任何基因上的贡献。但若对代孕生育的性质不加分析而一概予以否认甚至加以禁止,将会侵犯委托人的生育权利和代理母亲的生育权。如果代孕者与孩子存在直接的基因关系,法律更应保障代孕者的生育自由。
总之,代孕生育是人类利用医学科技来实现生育权的方式,它不仅帮助了不育者实现生育和养育孩子的愿望,而且他们拥有了享受天伦之乐的可能。
合法与否
代孕是指将患者夫妇的受精胚胎,植入另一个女性的子宫,由该女子替他们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俗称“借腹生子”。
卫生部科技司司长刘雁飞说:“代孕”技术的实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及社会、道德、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伦理和社会道德相违背。我国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卫生行政部门将严肃查处任何非法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以上是卫生部的明确态度,而对于代孕技术将何去何从,医学界及社会伦理和法学界都一直在讨论。之所以讨论,是因为该技术从某些角度讲,是有一定的社会和医学需求的。还有很多女性因为子宫因素无法生育,这些人可能只能通过代孕技术完成心愿。
但是,代孕技术的特殊性,使得该技术给社会、患者家庭带来巨大的隐患,与我们当代的伦理道德规范相违背,而且,我国的法律也不允许实施代孕技术,并且,一旦患者因为代孕技术产生的纠纷,将没有法律的支持,注定是没有保护。
有偿与否
代孕行为虽为许多国家所确认,但代孕行为一旦染上金钱,就会被有些国家禁止,将其视为非法和犯罪。1985年英国颁布了《代孕协议》,承认代孕行为,但禁止酬金代孕,规定凡代孕费用超过1万英镑的代孕行为都是非法的。其作法认为一个人不能通过商业代孕行为——即有偿代孕合约转让或放弃做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将生育行为与金钱挂钩,不仅侵犯了妇女尊严,而且降低了妇女人格,贬低其地位。这是因为妇女若以收取酬金为目的,出让其子宫为他人生育孩子,会使人看作其为生育机器,从而成为他人奴役的工具,这从根本上违反了平等原则。
法律规范
1、不利于保护妇女生育自由和人身自由权
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一味放任委托双方自由协商,欺诈、胁迫代母代孕生育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这必将侵害妇女生育自由权,如果协议对代孕妈妈的限制过多并实际履行,也侵害了代孕妈妈的人身自由权。
2、不利于维护代孕子女的利益
代孕孩子出生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恶意地以代孕协议主体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代孕协议无效或者主张撤消,或者代孕子女为残疾子女委托方以根本违约为由欲解除合同,都将会危害代孕子女的利益,也会给予社会增加负担。
3、容易引发社会纠纷
在代孕期间代孕妈妈是否有权自主决定人工流产,在孩子出生前委托方死亡或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和生活安排如何处理,代母在怀孕过程中一旦产生意外或代孕婴儿有缺陷是谁的责任,酬金代孕中的费用在何种情况下才完全给付,都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和代孕子女的利益,如果任由双方自行决定,便很有可能引发社会纠纷。综上分析,法律应对代孕协议的个人化问题予以规范。
规范代孕
2015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时,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代孕不应一棒子打死,“禁止代孕”可改为“规范代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提出,本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要目的是为实施“全面二孩”提供法律保障,因此,修法应该围绕“全面二孩”展开,没必要涉及代孕问题。如果增加禁止代孕相关条款,“法律实施以后对社会的影响会怎么样,有没有做评估?其中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他强调说,“(代孕)究竟是禁止还是要规范?是在这部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提,还是在有关其他法律上提出,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
“代孕问题是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育权的问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表示,2014年她做全国失独家庭的调研时发现,有些失独家庭希望政府帮助他们再生一个孩子。她举实例说,一个失独家庭由于女方失去了生育能力,想找代孕可花不起钱,最终只能双方离婚,男方又组建了一个家庭生了一个孩子,留下女方孤独一人,“当时他们特别想政府帮忙。我们去年写失独家庭调研报告中,提出的一个建议就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用最便宜的钱帮助失独家庭再生一个子女”。
孙晓梅建议,代孕问题如果写入法律,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专门法律条款,对代孕在什么情况下合法、什么情况下违法,谁来监督、法律责任等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s://m.tulaoshi.com/huaiyun/)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表示,美国有26个州允许代孕,台湾地区也经历着从全面禁止到逐步开放的过程。如果法律对“代孕”一棒子打死,“地下代孕”可能会继续存在,一些有代孕需求的人也许会选择允许代孕的国家,因此,是否从法律层面禁止代孕应该慎重考虑。
也有委员支持“禁止代孕”入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帆表示,目前代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没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也在非法实施代孕,一些中介组织在“地下”非法采精、供精、采卵、供卵、搞代孕等。他强调说,目前对于代孕问题只有两个部门规章做出了相关规定,因此本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禁止代孕”条款写入法律很有必要。更多推荐:代孕产子价格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