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经同意的孕期假期

旋语核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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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16:01

为了加强女职工在孕期方面的福利,不同地方的政策法规或公司会做出一些特别规定,具体的规定需要准妈妈们查看当地的相关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需经同意的孕期假期

为了加强女职工在孕期方面的福利,不同地方的政策法规或公司会做出一些特别规定,具体的规定需要准妈妈们查看当地的相关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如果当地法规或单位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准妈妈们可以按照单位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

如果单位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准妈妈们可以咨询下单位里已经生过宝宝的前辈们,或者向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地方性的部分规定

上海市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哺乳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相关待遇: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浙江省哺乳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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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产前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

江苏省哺乳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山东省产前假: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TuLaoShi.com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山东省哺乳假: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广东省哺乳假:《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如果单位明确没有这方面的福利,而当地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的,也就意味着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那么这里希望提醒各位准妈妈的是,不必强求这方面的福利,自己和宝宝的健康在这个阶段而言是最重要的,健康是无价的,健康胜过一切有价值的东西。

孕妇可享受的其它福利

在怀孕期间,女性不仅可以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同时还享有以下政策福利,单位不可违背。

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裁员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相关解释规定,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不从事禁忌劳动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相关的生育医疗保险

除按规定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外,各个地区还针对生育这一特殊的医疗情况,要求单位参加相应的生育保险。即使针对失业的准妈妈,也有相关的福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加强合理休息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婚姻家庭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所以女性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一旦自己的权益受损,一定要学会维权。

孕妈可享的全薪假期

孕妈咪除了可以享受产假外,还可以享受其它全薪假期,而且这些假期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

(图老师整理)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七个月(28周)后的工间休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有些地方性法定针对这一法规还有更明确的规定,例如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产检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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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性法定针对这一法规还有更明确的规定,例如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流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有些地方性法定针对这一法规还有更明确的规定,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妈妈的权益受损,可向相关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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