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其次,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m.tulaoshi.com/baozhangfang/)我们目前是社会主义体制,公有制又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民只是拥有承包经营权(农地)和使用权(宅基地)。
这是目前的法律规定,在这种规定下,土地确权也只是全国范围内重新梳理权属,统一发证,并没有与现行法律有冲突。 更为重要的是,土地权证是有时间期限的,还是延续二轮承包30年的结果,大部分地区依然是到2028年左右到期。这同时也在佐证着,土地确权并不等同土地终身制。
第一,由确权工作组和村组成员出示过去已建档分田承包档案原始料材,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纠纷发生时,由村组长,依据当时分田到户时的工作记录和相关存档料材,重新明示界址和归属,争取达成共识,化解矛盾。
第二,解决未果,又由确权工作组、村委会和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化解矛盾,达成共识。由村委会召集相关人员共同磋商,和谐礼让,消除隔骇,化解矛盾,平息事端,宁人息事,共同调解,争取达成共识,解决纠纷。
第三,再解决未果,由村委会出面请上级司法机关调解或仲裁。若是矛盾升级,很难处理,由村委会出面请乡镇司法机关用法律手段,进行调解。如果还未解决,依法仲裁,一锤定音,强制执行,平息事端。
一、处理程序
首先是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好了,签订调解协议或勘界协议,按照双方签字的协议确权发证;其次是若调解不好,暂缓确权登记,待调解好,再确权补登。
二、处理原则
本着尊重历史,依据事实,妥善处置的原则,按照户与户争议不出组、组与组争议不出村、村与村争议不出乡的惯例,在组、村、乡分片包干工作人员的组织下,争议双方相互协商、互谅互解,尽快达成调解,以利于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土地,但同时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 国有土地有国有出让地和国有划拨地两种:
(1)国有划拨地使用权是不能上市自由转让。
(2)国有出让地的使用权是可以上市自由转让。
想提醒一下:我国土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其它形式转让土地所有权(土地法明确规定),平常讲的买卖国有土地,指的是有偿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一般规定有30、40、50、70年不等。3、集体所有的土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限定在本村村民使用,作为依法审批给村民个人建房、村办企业和农业生产等,村民个人承包地及使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包一般用于农业生产(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综上所述:自然人能持有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土地买卖是违法行为,存在违法风险且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目前存在个人私下买卖土地行为,如果当事人之间引发争议,法院裁定为:无效合同。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m.tulaoshi.com/baozhangfang/)总结:看了以上土地确权相关内容,你知道土地确权是什么了吗?以及土地确权对农民来说有什么好处。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都可以来图老师平台为你分享更多海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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