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引导国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购买住房,另一种是租赁住房。据了解,在发达国家,首次购房人的年龄比我国要大很多,年轻人长期租房是一种普遍状态。在日本、德国,首次购房人平均年龄为 42 岁,法国为 37 岁,美国也在 30 岁以上,英国在 2008 -2009 年间近 32% 的家庭靠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而在我国现阶段,国民太过关注购房,而租房则处于相对被忽视的境地。鉴于此,国家应在正确引导国民的住房消费理念方面有所作为,即住房应“从租到买、由小及大”。公共租赁住房为居民提供可租赁适当房源,这不仅可以引导鼓励居民租房,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购买住房的经济压力,而且可以减少“被买房”群体的数量,对抑制过高房价起到积极作用。
2. 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了保障范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因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尽管保障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但其价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由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间不能实现对接,形成两个数量庞大的“夹心层”,即收入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和收入超过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在保障范围上实现了与商品房的对接。其次,经济适用房是产权房,存在套利空间,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分配,极易诱发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住房,不存在引发上述弊端的空间或土壤。
3. 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国,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数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二是我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加之各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难以成为租赁住房的主体,发展空间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直接导致了过高的租金和“群租”现象。四是房屋租赁专业经营机构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闲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稳定性差,租赁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难以达到产权房的居家效果。与此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则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
1、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较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2、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较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3、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4、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
5、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较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一、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新区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并在新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3、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新区户籍;
3、申请时在本市工作未满五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本人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家庭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一年以上;
3、本人或家庭在新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①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用人单位,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②收件。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m.tulaoshi.com/gonggongzupingzhufang/)③公示。用人单位将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财产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④初审。镇街对辖区内申请家庭的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将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业务审核系统,收件资料按户整理形成卷宗并及时交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⑤复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规划建设、国土、人社、公安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审核结果,确认准租资格,并在市内主要媒体公示7天。
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议去住房保障部门咨询。
因为一般来说,公租房并无上市买卖的规定,以前盛传的5年后上市,目前也并未在全国范围施行。
但是部分地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也有可以购买的。比如湖北、河南的部分地区就有相关规定,类似于居住满5年,可以购买公租房产权,或者分期购买产权,比如住户手头拮据,50㎡的公租房,可以先购买20㎡的产权,然后就只交30㎡的房租。
这里说的购买值的是承租人向政府购买,但购买后能否上市,对上市是否有限制,还未明确。
公租房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租房具有:保障性。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租赁性。
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商品房是需要出售的,按套(单元)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建筑面积计价三种计价方式。计价方式用于确定商品房销售的总价款,但产权登记仍需按建筑面积方式计算,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的好处是非常的多的,以上就是关于的内容,通过上文公共租赁住房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都有了大致的了解。除此之外,文中还介绍怎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了,这些仅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更多信息请关注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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