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我们点击红包群最右上方的一个小人,就是点击进去可以看到群里有哪些人的那个界面
一直往下拉,我们可以看到最下方有个投诉的栏目
点击之后我们可以看到投诉的内容可供选择,在这里我们选择第二条“有群成员在进行赌博”
点击之后,我们可以看到提交给微信团队这样的字样
点击进去,就可以添加图片证据,把刚刚你保存的截图添加进去就可以了,如果有聊天证据当然添加进去是更好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m.tulaoshi.com/weixinhongbao/)然后我们再点击提交就可以了,怎么样,是不是很简单呢
在微信红包赌博中,通常由发起者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工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一旦发现群成员不遵守事先制定的赌博行为规则,则由群主或者其助手立即给予违反规则者移除微信群的惩罚。可以看出,此类发起者对于微信红包赌博群这一虚拟场所的控制是极其严格的,从破获的案件来看,往往在这样的管理之下,赌博群能够长期稳定地存续下去,可见这类发起人对于赌博场所的控制是非常有效的。结合前文对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的区分,这些发起微信红包赌博且对赌博群施以严格控制的行为,既触犯了开设赌场罪,又触犯了聚众赌博罪,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形。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开设赌场罪的处罚要重于聚众赌博罪,因此,在这一情形下,宜对犯罪嫌疑人以开设赌场罪课以刑罚。
而对于仅仅起到邀约、召集参与微信红包赌博的行为人,则宜以聚众赌博罪进行认定。对于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聚众赌博罪,应当依据《解释》第1条规定的情形予以认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介绍费的。
认定微信红包赌博行为成立“开设赌场罪”,首先一个理论难点在于,参赌人员赌博行为发生于“微信群”这一特殊的平台上,这一平台既有别于现实空间的“场所”,也有别于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赌博网站”的含义,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似乎刑法关于赌博罪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难以适用于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情形。然而,微信红包赌博具备赌博罪的特征,其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害也十分明显。笔者认为,此时有必要对刑法第303条规定中的“场所”采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延伸至微信群这一虚拟场所。因为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人们已经逐步适应其所带来的一系列交流方式的变革,尤其现在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交流已为大众广泛接受,微信一对一交流、一对多的群交流、微信线上支付等已经让微信平台这一虚拟空间的概念变得深入人心。因此,即便对“场所”一词在刑法上扩张解释至微信群这一虚拟平台,也并不会超出常人可能理解的范畴。
如果是专门以微信红包盈利就属于赌博性质,是犯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属于“聚众赌博”,涉嫌构成“赌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开设赌场的,都将构成犯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这些微信群管理员的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
根据上述规定,开设赌场罪的范围就已经不仅限于实体场所,即使是在微信群上的虚拟空间,若建立微信群组接受投注,提供一个赌博的空间场所,那么也算“开设赌场”的行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在微信群上的接龙红包,若组织者或参与者有“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想法或目的,而不是只是玩一下,或者打发消磨时间,那么无论是建立微信群的人还是参与人,都有可能涉嫌“赌博罪”。
关于微信红包群的一些知识大家都知道了吗?今天给大家介绍了微信红包群赌博怎么举报?微信红包群赌博处罚是什么?微信红包群违法吗?这三方面的内容,大家以后最好是不要参加微信红包群活动哦,以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另外大家如果有其他想知道的只是也可以继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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