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灯停,绿灯行,黄灯请你等一等”,这句话是连幼儿园孩子都明白的简单道理,但很多大人却未必能做到。近日,社交网站“脸书”上一段视频被疯狂转发,两名女子和一只狗狗在过马路时的反差行为引发议论,有网友甚至感叹“人不如狗”。
同样过马路:两女孩闯红灯汪星人等绿灯,在视频中,两名女子和一只狗正准备过马路,虽然人行道上亮着红灯,两名女子看到没车立刻小跑到对面。而就在此时,一只狗乖乖地坐在原地等待。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m.tulaoshi.com)这个视频上传刚过一周,点击量就突破了2500万。许多网友称赞这只狗乖巧懂事,还有一位网友痛心地评论“狗永远是狗,人有时候却不是人”。
当然,行人闯红灯也是要被处罚的,那么行人闯红灯如何处罚呢?请看下文。
按照平日规定,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人要处罚100块,带头闯红灯的行人需要罚款50元,跟随大队闯的行人则罚款20元。但在上下班高峰期间,就不论先闯后闯,一律罚款50元。
深圳对行人闯红灯处罚标准是国内最高的,根据新的处罚标准,最高罚款100元,最低20元。其中,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的、不服从劝阻执意闯红灯者及闯红灯被处罚过两次以上者将面临100元的罚款;“带头闯红灯”的行人将被重罚50元,跟随带头者闯红灯的罚款20元。
此外,在执法期间,交警对现场查处的行人直接开具处罚单,原则上不现场收缴罚款。所有交通违法信息已经进入全国统一的交通违法系统,请被处以罚款处罚的群众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银行或自助终端缴纳罚款,避免出现滞纳金或影响个人诚信及办理车驾管等业务。
行人闯红灯被查处后,最难执行的是罚款,这也是导致“中国式过马路”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新的处罚标准实施后,深圳交警将通过“移动警务通”将每宗行人闯红灯的违法记录上传到交通违法系统。处罚前,民警将通过“移动警务通”查询当事人历史违法记录,并根据查询情况执行相应处罚标准。规范执法,最大限度限制交警的自由裁量权,避免“砍价”行为发生。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解答如下:
首先,行人闯红灯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次,交警对当事人闯红灯的行为“罚站”的处罚是违法的。
如果对此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原因分析】
首先应该承认,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车流量、人流量在不断增多,除了车辆违章外,行人、非机动车辆频频违章闯红灯、乱过马路、行人不走斑马线等不良现象,确实是一个令人十分头疼的城市交通管理难题。对行人、非机动车的违章,除了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外,进行必要的处罚,对于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有积极的作用。
但是,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推出的“闯红灯罚站”这样一个“药方”,并不是治理交通的良方,而是违法行政行为。原因分析如下:
第一,“闯红灯罚站”没有法律依据,实属违法私设行政处罚,是以一种违法纠正另一种违法,必然对整个国家的法律和法治秩序造成巨大的危害。众所周知,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交通执法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不得超越国家法律授予的职权。那么,对行人、非机动车的“闯红灯”等违章,我国法律给交通执法部门什么处罚权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由此可以明确看出,对行人、非机动车的“闯红灯”等违章,交警部门只能进行警告或50元以下的处罚,在法律、法规未作相应修改之前,其处罚种类、幅度不应超过此范围。将罚站作为处罚交通违法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备合法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是公民生存和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正因为其重要性,我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都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依照已制定的相关法律”。即便是地方性法规也只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闯红灯罚站”,无论在具体名目上究竟是叫做“义务执勤”,还是“站岗”,无论违法行为人是否自愿选择“站岗”受罚,由于在站岗期间内被指定在固定的位置,而且有固定的时间,客观上使违法行为人失去了人身自由。尽管只有两个小时,也改变不了“闯红灯罚站”这一做法在事实上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闯红灯罚站”带有强制性的劳动性质,强制性的劳动一般是指对劳改、劳教人员依法做出的强制性处罚,不能适用于违法的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行人闯红灯罚“站岗”,有人认为比罚款要轻。其实,它是以对违法行为人人格伤害为目的,是一种心理伤害。有意或无意地闯了红灯,被当成违法的人站在那里当义务执勤员,如果遇到邻里乡亲、同事熟人,再传扬出去,很丢面子,这种“游街示众”式的处罚,势必会导致其人格和社会评价的降低。
所以,行人闯红灯罚站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均属违法处罚行为。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行政处罚法》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深度解答】
道路交通管理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管理专有职权,它是不应该由公安交警随意授权或者临时委托给非专职人员。也就是说,交通管理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该职责不能随意“转让”或者“委托”。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服从交警的指挥,是因为交警行使的是行政职权,该职权是以其潜在的强制力为条件的。如果路人不服从“被罚站人”的劝阻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以及路人因听从“违法行为人”的指挥而发生损害应由谁来承担责任等,都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让并不十分精通交通法规、没有任何执法经验的闯红灯者执勤,如果行人不服从他们的指挥,引起群体纠纷堵塞交通怎么办?如果因为他们的错误指挥,造成了交通事故又该由谁来承担?还应当注意到,交警部门开了先河,其他部门和行业就会相互效仿,会产生严重的消极效果。如环卫部门会强迫随地吐痰和扔垃圾者扫大街,城管部门会让被抓小商贩去“收拾”其他小商贩,园林部门让无意损坏树木者种树栽花,等等。一旦成风就会积重难返,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难点1 市民抵触执行很难
在安徽合肥临泉路上,一男子闯红灯被交警拦下后说:“我的死活和你有什么关系。”交警问其为什么不等绿灯亮了再走,男子称自己“赶时间”。
“曾经罚一个电动车车主10元,结果被骂了半个小时。”一路面执勤交警告诉记者,想对行人罚款,一个字“难”。曾因为处罚一个没有牌照的电动车车主,被骂半个小时“强盗”。
难点2 警力不足力不从心
目前合肥市交警部门的警力在1000人左右,实际在路面上执勤的交警不足500人。交警部门透露,目前合肥市各个区交警大队每天的事故量在150起左右,每个事故从接警到赶到现场处理,按照半个小时为基数的话,需要处理75个小时。交警按照10个小时的工作量的话,也需要7个以上的交警不间断进行处理,再想分出警力进行专门的行人闯红灯处罚,力不从心。
难点3 创新执法无法可依
深圳早在2010年左右就推出了行人闯红灯“罚站岗”的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罚条例》规定,行人闯红灯一律处20元罚款,或穿上“绿马甲”做个临时协管员、协助维护交通秩序。
行人闯红灯罚站岗,合肥能否效仿?合肥市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的做法合肥难以效仿,原因在于合肥目前尚无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北京:罚“带头大哥”
从4月9日开始,北京对带头闯红灯的行人罚款10元,非机动车罚款20元,有报道称,北京新规的一个特点是处罚“带头人”,谁带头闯谁被罚,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罚款范围,降低了罚款总额,减少执法矛盾。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m.tulaoshi.com)深圳:穿“绿马甲”站岗
深圳在2012年12月份就实施了“绿马甲”的整治行动,专门查处行人闯红灯。行人闯红灯一律处20元罚款,或穿上“绿马甲”做个临时协管员、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让行人体验维护交通秩序的难处,减少其情绪上的抵触。
杭州:“风暴行动”、现场曝光
今年3月份开始,杭州对“中国式过马路”实施“零容忍”并开展整治交通违法的“风暴行动”。浙江的温州、金华、宁波等地也对闯红灯者实行5元至20元的罚款。近日杭州再出新招,采用现场曝光治理“中国式过马路”。
南京:曝光你,还要告诉你单位
4月8日,南京交警就处罚近千起非机动车骑上快车道、非机动车载人、行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对于拒绝处罚、不服从管理者,交管部门将予以曝光或抄送单位。当天有81人被处罚,其中27人被通报至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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