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信托的特点
诉讼信托的特点
首先,成立诉讼信托须以同时转移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前提。信托成立的一个重要步骤,乃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因此,成立诉讼信托首先必须转移财产于受托人。
但委托人转移的财产必须是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总体,而不得是债务及单纯的诉讼权利。
其次,诉讼信托具有信托的三方当事人结构,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再次,在诉议信托中。受托人的职责较具特殊性。虽然诉讼信托的受托人也需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如收取债权,但其与通常意义上的信托财产管理或处分有所区别:一方面,其管理或处分方式具有特殊性,即仅通过诉讼的方式使实体权利得以实现,而非保存、改良等直接作用于信托财产本身的管理方式,也非投资、买卖等法律行为的管理方式。
另一方面,其管理或处分的目的具有特殊性。在诉讼信托中,受托人管理处分财产的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实体权利,而非追求财产上的增殖,即委托人的实体权利在非诉状态下没有得到兑现,受托人通过诉讼方式予以实现。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m.tulaoshi.com/licai/)复次,诉讼信托是兼具信托和诉讼当事人形式的一种制度。
最后,诉讼信托适用范围较宽,既适用于私益领域,也适用于公益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