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
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是指以贷款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贷款信托 以实际获利、分红为原则,不允许承诺保证信托资金的本金和最低收 益,是一种不保本带有变动收益的金融产品。具体操作模式是银行通 过向客户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与信托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信托 公司与融资方签订借款协议, 再由银行做为贷款服务商负责借款的贷 后管理,在产品到期日,银行按协议约定兑付本金及利息给客户。融 资方的选择、基础资产的管理、产品销售及服务上均在于银行。产品 风险主要来自于产品的发售方和购买方,即银行和客户的风险。
(一)理财产品发行方(商业银行)的风险
1.未认真落实相关业务流程及管理规定产生的操作风险。一是放松 融资方准入管理。融资方虽与信托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实质上融资方 即借款单位的选择在于银行,实践中,未严格遵循现有的信贷政策, 对于不符合贷款准入条件或者授信管理审批条件的借款人, 选择以信 托贷款方式发放,规避行内的信贷监管。二是未认真履行贷款服务商 的管理职责。从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来看,借款人未及时归还信托公司 贷款,理财产品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主要是由客户自行承担,银行 并不承担风险,信托贷款不属于经办行的自营贷款,从而部分经办行 放松对于贷款的管理,对于借款单位的资金流向、经营状况变化未能 做到及时了解及跟踪等。三是在产品销售及售后管理环节,存在不当 销售、 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风险。 实际操作中, 部分银行销售人员出于营销产品及考核压力考虑, 在向客户推销产品 故意隐瞒产品真实风险程度,误导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在客户购买产 品前未按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流于形式,在 客户购买产品后,未按规定向客户披露产品信息。
2.信贷规模管控的风险。信托贷款不受信贷规模控制,监管部门 也未明确信托贷款是否纳入统计、 监控范围。 银行出于业务战略转型, 产品创新, 拓宽营利渠道,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满足客户不同投资需 求;在贷款规模受限时,满足授信客户资金需求,缓释信贷规模管控 的影响等多种诉求,大力发展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在成熟的经济环 境下, 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是银行通过风险与收益的转移来改变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及实现风险分散的正常举措,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实质上信托贷款与信贷资金贷款并无明显的界限,大部分银行 在发行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时, 会在应急预案中指提出在借款人未能 按期归还信托贷款时以信贷资金置换信托贷款,或直接与借款人约 定,以信贷资金承接信托贷款。但信贷规模受外部经济环境及规模管 控影响,如信托贷款到期时,信贷规模受到限制,无法及时置换信托 贷款,将导致理财产品无法及时兑付。
3.借款人违约风险。借款人因受外部经济环境恶化、自身经营管 理不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利用假资料骗贷等原因,在信托贷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导致理财产品未能及时兑 付。
4.产品设计不当的风险。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形式日趋灵活,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推出组合型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如工商银行的“灵通 快线”、招行的“日日金”,但因为信托贷款多为 3 个月以上,有的甚 至超过三年,而对应的产品期限是一个月、七天甚至一天。如果银行 出于盈利考虑,配置于长期资产的资金过多,在客户要求赎回的资金 大于配置的流动性资产的情况下,银行就可能面临垫付资金的风险。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m.tulaoshi.com/gerenlicai/)5.信托公司违规经营风险。信托公司是商业银行重要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客户,是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不可或缺的合作平台。商业银行 在办理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时,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使用、收回、收 益的收取均通过信托公司办理。在目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金融形势 下, 个别信托公司因为违规参与相关的一些金融衍生产品的运作与投 资,面临破产的风险,从而影响到其他受托财产的资金安全。
(二)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客户)
1.流动性风险。银行推出的固定期限(一个月以上)的贷款类信托理 财产品,一般不能提前赎回,即在理财产品没有到期之前客户不能提 前支取本金和收益, 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弄清楚产品的期限以及 能否提前赎回,或者急用资金时银行有没有解决方案,结合自已的资 金需求情况做出判断。
2.收益风险,指未达预期收益率的风险。目前,银行推出的贷款类 信托理财产品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即许多产品销售协议的收益率 是预期收益,是一个估算值而不是实际已经发生的,因利率变化、借 款单位未能足额还清利息或提前归还信托贷款等, 都可能影响预期收 益的实现。
3.本金未能兑付的风险。 2008 年 5 月以后银行推出的贷款类信托理 财产品均为非保本型,如果信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归还,理财产 品未能兑付造成的损失按协议约定是要客户来承担, 客户将面临本金 损失的风险。
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一)商业银行应健立健全信托贷款的管理模式、操作流程及风险管理 政策,进一步加强信托贷款的管理。
一是将信托贷款纳入统一授信额度管理,明确审批授权权限。即 将信托贷款业务纳入客户在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二是严格限制借款人范围。信托贷款理财产品涉及面广,如未能 及时兑付将对银行造成极大的声誉风险,因此,银行对于信托贷款的借款人应视同自营贷款业务严格进行审查,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信贷政策导向等。
三是加强贷款的后续管理,严格资金用途,切实履行贷款服务商 的管理职责。加强对以贷款为基础资产的理财产品资金用途的监管, 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严格监督资金使用方按照信托贷款合同中的约定 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挪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四是严格遵守宏观调控的安排,统筹安排银行信贷规模。目前, 信托贷款未纳入信贷规模统计, 但商业银行在开办贷款类信托理财产 品时,应综合考虑信贷规模管控政策对于资金投融资运作的影响,积 极与外部监管部门协调沟通以信贷资金贷款承接到期信托贷款的可 操作性,统筹安排银行信贷规模。
五是加强产品销售及售后管理,提升服务内涵,规范理财销售行 为。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充分、如实揭示反映产品风险。在营销宣 传时不得夸大、虚报理财产品的本金保证和收益实现的情况;按外部 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 在客户选择风险评级高于其风险承 受能力水平的理财产品时,须经客户书面确认,在产品销售后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六是审慎选择合作的信托机构。 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托公司客户的 准入退出机制, 选择规模较大、 诚信度高、 经营状况良好的信托公司, 加强日常管理,防范与客户合作的潜在风险。
(二)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研发人员的培养,提高理 财人员专业素质
一是提高产品研发的力量, 将具有较强理财规划与产品运作能力 的专业人员充实到产品研发岗位, 提高理财产品的整体运作水平及抗 风险能力。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m.tulaoshi.com/gerenlicai/)二是加强柜面销售人员的理财知识培训,强化以“客户为中心” 的营销理念,规范理财 销售行为,确保销售合规。三是严格理财从业 人员管理,理财产品销售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理财从业资格,取得资 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理财业务及销售理财产品。
(三)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监管,对商业银 行该产品的管理及操作流程的合规性进行指导
积极规范理财产品的 统计及报送口径,增强产品发行的透明化,考量信托贷款未纳入货币 和信贷统计口径,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制定的影响,是否应纳入贷款 规模统计, 才能为宏观经济的政策的科学决策提供真实的货币供应情 况。 金融产品创新要充分考量宏观货币政策对其可能产生的作用和影 响,同时宏观货币政策也要考虑金融产品创新对其产生的反作用。
(四)培育居民理财意识,通过各种媒介、销售渠道加强对于购买理财 产品客户的风险意识教育,提高客户素质
除客户自身通过积极参与 学习金融知识,建立收益与风险并存、高收益高风险等投资理念,合 理配置投资资产结构,正视投资风险外;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应 充分发挥传媒教育对于成熟投资理念营造的促进作用, 各销售渠道在 面对面销售的过程,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了解的基础上 对客户进行资产配置、风险意识教育,培育成熟的理财意识,提高客 户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