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如实填写《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免冠证件照片1张。
以下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相应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m.tulaoshi.com/jtlc/)(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等;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如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就业登记终止手续证明、社会保险缴交清单等;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m.tulaoshi.com/jtlc/)(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凭中断就业的相关材料(就业登记终止手续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有关单位证明;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